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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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辖区金融服务水平,营造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向宁波市辖区内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其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以下简称金融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建立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依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浙公网安备 33020302000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