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服务协议

外包服务商合作协议

外包服务商合作协议

甲方:

【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 】

乙方:

浙江甬易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9号宁波工程学院培训大楼A座12楼1217-1218

张毅

400-008-3232

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和用户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经营实体,具备推荐商户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反洗钱法》、《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行、支付清算协会关于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评级、管理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外包服务事宜在宁波市订立如下协议:

术语与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所指,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1.1 支付服务:是指乙方按照与商户签署的《甬易支付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协议》提供的服务。

1.2 特约商户:是指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并与之直接建立支付合作关系的主体,也是由甲方提供服务的甲方客户,本协议也简称为商户。

1.3 外包服务商:是指为商户提供特约商户推荐、特约商户维护或聚合支付技术服务以及其他收单外包服务的经营实体,并承诺保障商户优质服务。

1.4用户:系指与商户存在交易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作内容

2.1 乙方授权甲方按照乙方商户准入规则在境内为乙方的支付业务拓展特约商户,促成特约商户与乙方就支付业务进行合作。甲方依托行业资源和优势,为乙方和商户提供支付业务相关服务,甲方拟提供的服务类型详见附件一。甲方仅可在甲方授权行业范围内拓展特约商户,不得为虚拟货币、博彩、非法外汇等国家明令禁止或乙方风险政策限制的行业提供推荐服务。若甲方违规拓展,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并扣划全部保证金。

2.2 乙方为甲方拓展的特约商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包括支付接口、技术联调、支付、退款、结算、查询、对账和差错处理等服务。

2.3 甲乙双方将面向共同的商户群体开展业务协作,在各自业务领域服务好商户,相互促进在各自市场领域的发展。

2.4甲方开展商户拓展业务的区域,以本协议附件《商户拓展范围清单》为准,区域范围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随时调整,甲方拓展区域需以乙方书面确认为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跨区域展业。若甲方擅自跨区域拓展商户,乙方有权不予结算该商户相关分润,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按该商户交易金额的5%计算)。

2.5同一商户被多个服务商同时拓展时,以服务商先报备或先签约的顺序确定合作归属,必要时由乙方出面协调并作出最终裁决。

2.6对达成一定规模(交易量、优质行业商户)可给予额外激励,由乙方另行制度规定。

2.7由于行业发展迅速,本协议列明的条款并不能完整罗列、也不能保证完全符合未来发展的需求,因此本协议包括现有正文、附件及补充约定、乙方已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甬易支付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各类规则(含业务规范、通知、公告等)。上述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上述文件与正文有冲突,则以在后发布者为准。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保证具备经营、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需各项授权、证照、批准和资质,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甲方应如实提供自身以及商户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甲方应在上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后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更新后的资料。变更资料未经核实前,乙方可完全依赖变更前的资料行事。甲方应保证提交信息及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且与原件一致。

3.2 甲方保证自身及商户从事的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保证不利用乙方的服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协助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活动(如洗钱、套现、电信诈骗等),并应明确告知商户其发布的所有信息和从事的商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甲方需每季度向乙方提交其推荐商户的合规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实际经营场景抽查记录、交易流水异常监测说明),乙方有权随时对商户进行飞行检查。若甲方未按期提交报告或检查不合格,乙方可暂停分润结算直至整改完成。

3.3甲方对其推荐/维护的商户的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信息安全等承担第一责任,并对其网站、APP、小程序等内容负责。

3.4甲方推荐的特约商户需满足乙方特约商户准入标准并依据约定的阶段性市场拓展目标接受乙方考核。

3.5甲方声明其为商户提供服务时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不将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泄露、转让、有偿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6甲方应获得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或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申请备案,并向乙方提供备案证明文件。同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工作,及时准确提供主观评分信息及资料。若甲方评级结果为 E 级,应在确保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前提下,配合乙方有序终止合作;若甲方评级结果为D 级,乙方有权调整服务商的业务规则,如新增准入暂停、提高保证金、缩短结算账期等;若甲方评级结果为C 级,乙方有权将服务商列入重点观察,增加抽检、现场检查频次。

3.7若商户被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公检法等国家权力机关调查,甲方将无条件积极配合处理。

甲方在发生以下事项时,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被人行、支付清算协会、银联、银行、市场监管局等机关立案调查、处罚;

股权结构、实控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评级下降,或备案被暂停/拟取消;

涉及金额较大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重大信息安全或舆情事件。

3.8甲方保证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正确表明身份,如实向商户解释甲乙双方合作关系、服务内容等,不做混淆表示并不损害商户及乙方的利益、声誉和品牌形象,不以乙方的身份或任何具有排他性和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以及任何引人误解的行为。甲方不得就特约商户推荐工作以任何名义向商户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作协议。如因甲方违反上述内容导致商户误解或给乙方带来不利影响,甲方负责消除影响并赔偿商户与乙方的一切损失。

3.9若甲方决定终止与乙方合作而导致商户不能再使用甲方服务的,甲方应当向所有商户至少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并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因此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3.10甲方发生被监管部门查处或处罚、评级下降、重大诉讼仲裁、信息安全事件等情形的,须在2日内书面报告乙方。

3.11甲方不得为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提供服务;具体类目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等政策性文件的更新为准。

3.12甲方需建立销售人员实名管理、授权管理、培训与考核机制;对一线人员的背景核查、离职交接、账号权限管理等做原则性要求。

3.13甲方应确保开展的服务符合商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慎使用商户的委托授权,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服务,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对乙方或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14甲方在开展特约商户推荐过程中,应当积极推广乙方服务、维护乙方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作夸大、虚假、误导性宣传,不隐瞒事实;不得从事损害乙方或商户利益的行为。因甲方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

3.15 甲方应自行承担向商户调试安装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等相关费用。需要乙方人员协助的,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协助。

3.16因交易退款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如有)由甲方承担。

3.17 甲方应每 15 个工作日向乙方通报特约商户拓展、维护等经营活动的有关事项并及时通报经营活动的突发性事件。

3.18甲方按照约定的标准、结算方式获得乙方给付的分润;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和风险保证金。

3.19甲方不得以特约商户名义接入乙方服务,不得下挂二级特约商户、实际控制商户结算资金或为商户提供二次清算,不得通过编制、篡改、仿冒、重组交易报文等方式隐匿、歪曲真实交易,亦不得违规存储或泄露特约商户信息及交易信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接触商户结算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代付、垫资),不得通过技术手段拦截、篡改交易流水。若甲方违规,乙方有权冻结其所有待结算资金并上报央行。

3.20甲方不得代收、代管、代清算任何商户或用户资金;不得开立“备付金性质”的资金池账户;不得通过垫资、延时结算等方式形成事实上的资金池或类信贷业务。

3.21甲方负责特约商户维护,须履行以下义务:

(1)负责对特约商户相关人员(包括财务、收银人员等)进行支付业务知识培训,使特约商户相关人员了解、掌握支付业务的知识和技能,达到提高特约商户支付服务体验、防范业务风险的目的。

(2)提供全天候服务支持和应急处理,应及时响应乙方及其特约商户需求,为乙方及其特约商户解答支付业务相关的技术、业务及账务知识,具备严格的特约商户维护日志登记制度与处理时效考核系统;

(3)甲方应对其负责维护的特约商户进行定期回访,回访和巡检频率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做出书面的回访和巡检记录,妥善保留相关记录,并向乙方定期提供特约商户回访记录报告;

(4)接受乙方或特约商户委托,开展账务查询及账务调整的沟通协调工作,以及特约商户调单等工作;如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在接到乙方调单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调单处理而造成乙方不能在有效时间内顺利完成单据调阅,影响有关业务差错处理而造成资金损失,甲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5)配合乙方的风险监控、高风险特约商户抽检、违规特约商户处理等要求,及时报告特约商户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效降低欺诈风险;甲方应配合乙方接受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以及清算组织的检查以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调查活动。

(6)对交易量较大的重点特约商户,增加培训次数,重点做好收银员的集中培训和跟进培训工作;

(7)甲方如发现特约商户有变更支付服务机构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做好挽留工作,力争特约商户不流失。

3.22甲方使用的所有业务资料须经乙方同意,并有义务应乙方要求及时归还或销毁。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产生的文件资料,如商户申请表单、商户协议等。

3.23合作终止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后续事项。

3.24本协议合作期内及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

乙方权利与义务

4.1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甲方推荐的商户签约,并有权按照乙方的商户管理措施对商户进行管理。乙方负责对商户进行相关的入网审核工作。

4.2乙方有权查阅甲方的服务情况,如果发现其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者直接做出其认为合适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与甲方合作。

4.3乙方仅向特约商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不介入商户与用户间因交易本身的问题而导致的任何纠纷,对乙方向商户提供的任何服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4.4乙方有权以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自行判断甲方是否为商户提供了优质、合理、安全的服务。乙方可制定相应的投诉规则规定具体细则。

4.5 乙方有权对甲方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及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有关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乙方制定的考核指标体系对甲方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评价。考核维度包含但不限于,新增商户量或有效商户数、交易规模与增长、风险指标(退单率、投诉率、风险商户占比)、配合度(调单响应、材料提供时效)等。考核优秀的,乙方可提高其分润比例、调低保证金缴纳金额并赋予更多行业或区域的拓展权限;考核不达标但风险可控的,乙方可缩小其拓展区域、降低费率优惠力度;风险管控不达标且违反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业务经营、资质、资产、信用等情况综合评估并决定采取本协议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风控措施。

4.6 乙方负责特约商户的交易支付、资金清算、帐务核算处理、调扣等工作。

4.7 乙方负责制定支付服务相关技术和业务规范,并为甲方提供拓展特约商户相应接口以及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支持。

4.8 乙方负责及时、详尽地向甲方提供与合作业务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向甲方的业务开发人员提供支付业务有关的培训。

4.9 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提交的特约商户支付业务接入申请,并在收到商户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后,及时为符合准入规则的商户签署合作协议并开通支付服务。

4.10 对于甲方提供的服务,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结算方式支付合作分润。

4.11 当乙方的上游合作渠道(包括且不限于银联、银行等)的支付产品发生变更(包括且不限于暂停或中止服务、调整支持的银行、调整支付额度、调整费率等)时,乙方有权按照上游合作渠道的变更情况对自身提供的支付产品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或在平台以公告、通知等方式予以公布或提示,无需单独签署补充协议。新的价格体系及业务规则自乙方通知或公告之日起满10日后生效;如乙方不同意前述修订或调整的,有权在生效前按约定终止本协议。乙方在修订或调整生效后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视同接受修订和调整内容。

4.12如因相关规定调整或人民银行清算系统、银行及其他渠道内部系统升级、改造、故障等影响乙方对商户提供服务的,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负责向其推荐的商户进行解释。

费用计算与结算

5.1技术服务费及风险保证金: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万元(大写金额:【】元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风险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大写金额:【】元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本协议终止180天后且乙方确认甲方拓展或服务的商户无未处理风险后,无息退还给甲方。

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浙江甬易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账 号: 307006277018010049746

开 户 行: 交通银行余姚支行

5.2 分润计算: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优惠费率和计算方式详见本协议附件二。

5.3分润按月结算,甲方须在每月结算前向乙方开具足额、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在核对发票无误且无结算争议后,应于收到发票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反商业贿赂条款

6.1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不得向对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行贿以谋取交易的达成。如一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为达成交易目的,向对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代理人及其亲属提供回扣、感谢费、顾问费、辛苦费、旅游费、好处费等财物,对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协议,因此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行贿方负责赔偿;并且守约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将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反洗钱与制裁合规条款

7.1外包服务商(甲方)应履行:

对推荐商户进行身份识别和风险分类(至少包括:主体身份、实际控制人、经营场景、资金路径等);

了解商户交易背景,甄别异常交易,配合乙方报送可疑交易;

保存商户资料和交易背景材料不少于 5 年。

7.2若商户存在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诈骗、涉赌涉黄、非法集资等:

乙方有权立即暂停合作、冻结相关结算、上报监管;

甲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所需资料。

因甲方或其推荐商户 AML 违规导致的罚款、监管措施、诉讼等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可直接从服务费、保证金中扣除并保留追偿权。

宣传规则

8.1 甲方用于对外宣传、推广活动的品牌标识、文字描述形式或登载方式均应事先向乙方备案,并应根据乙方要求修改,不得擅自设计、印刷并使用任何与乙方或乙方产品、服务相关的宣传资料,不得在特约商户的网站或者客户端擅自展示乙方标识。

8.2 甲方仅有权在本协议合作期内与许可范围内按照本条要求使用乙方品牌标识。如在官网、物料、地推话术中使用“甬易支付”名称、LOGO、持牌机构字样,不得夸大合作关系、不得暗示“代理发牌照”等;终止合作后,甲方应在3日内停止所有涉及乙方的宣传、下线 LOGO 和链接。

8.3 本合同的签订不表示甲乙双方有关联公司的关系,也不表示甲乙双方有从属关系。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商业活动及其他非本协议目的之活动,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有其他实质性关系的单位。

8.4甲方应履行维护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知识产权等义务,不得侵犯银联卡清算机构、移动支付服务商的品牌和商标权益,不得冒用甲方、银联卡清算机构或移动支付服务商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甲方在所投放市场的涉及银联卡清算机构、移动支付服务商或乙方的宣传材料和广告投放方案需在提交甲方书面审批通过后方可投放使用。

数据安全与保密义务

9.1甲方如需收集、使用或者储存商户或用户数据,应取得商户或用户的明确授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因违反本约定引起的一切纠纷及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和承担。因此给乙方、商户或用户带来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负责予以赔偿。

9.2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收集并存储用户的支付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支付账户号、验证码、个人密码、银行卡有效期等。因违反本约定引起的一切纠纷及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和承担。因此给乙方、商户或用户带来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负责予以赔偿。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中止双方已签署的全部或部分本协议。

9.3甲方应当建立安全防范体系,保障商户信息与资料安全,并与其员工签署保密协议。

9.4 甲方不得使用任何漫游器、网络蜘蛛、网络爬虫、抓取工具、网站搜索/检索应用程序或其他工具访问、抓取、爬取、存储、缓存、检索等方式,获取乙方相关内容的任何一部分数据;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工具避开或试图避开本服务及乙方的任何安全保护机制或系统防御工具或其他系统配置违规获取乙方相关数据。

9.5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服务中包含的信息用以构建任何类型的数据库或服务,不得利用乙方服务自行或帮助他人开展任何与乙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以任何可能与乙方现有业务存在竞争的方式使用、转让、传播或处置乙方服务项下的任何信息。

9.6根据国家机关要求或为公共目的向相关单位提供的信息、数据、材料,或在已经采取了必要的系统管理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系统、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的信息泄漏,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息泄露双方均无需承担信息泄漏责任。

9.7甲方仅可在履行本协议、服务商户之目的范围内收集和使用商户、用户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对外出售或用于自营业务。

9.8甲方的业务系统、交易数据、日志等不得违反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出境相关规定,如需向境外传输,必须事先征得乙方和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数据跨境安全评估或备案要求。

9.9甲方一旦发生或怀疑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应在 24 小时内书面告知乙方,并在3个自然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因其泄露导致监管处罚或用户索赔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追偿权。

9.10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获知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均应采取不低于保护己方保密信息程度的保密措施。任何一方不得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必须披露的除外。

9.11任一方违反数据安全与保密义务的,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一切损失。

9.12甲方保证其相关工作人员或因履行本协议而有必要知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人员履行本条的保密义务。

9.13上述数据安全与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依然有效。

风险承担和违约责任

10.1 甲方推荐的特约商户未达标乙方准入或考核标准的,乙方有权调整甲方合作地区或取消甲方合作资格;因甲方推荐的商户给乙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甲方应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

10.2 甲方拓展的特约商户拒绝为拒付争议交易退款的,甲方应负责协调该商户将已收取款项退还乙方;协调未果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暂缓该商户交易款项入账并冲抵拒付争议交易款项。

10.3 发生风险交易后,若甲方未配合乙方或相关监管机构开展风险事件协查,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或督促所属商户提供客户信息、商户资料、交易数据及相关凭证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0.4 因甲方服务产生的任何纠纷、责任,以及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引发的任何后果,均由甲方自行解决并独立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若乙方基于维护用户或商户权益需要先行赔付或整改的,甲方需在约定期限内全额补偿乙方。

10.5 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商户或第三方支付的赔偿款、向政府缴纳的罚款),甲方应就上述损失、索赔、处罚金额,以及乙方为消除不利影响产生的一切支出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甲方的佣金款项或待结算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扣除金额不足以抵偿损失的,甲方应补足差额。

10.6 甲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不当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自主采取一项或多项应急风险管控措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调整合作业务规则,提高商户准入、调单、回访和巡检要求;

②暂停甲方特约商户推荐业务;

③调整甲方服务价格与服务费结算周期;

④将全部或部分甲方待结算服务费作为保证金处理;

⑤扣划、调整保证金;

⑥立即终止本协议。

以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编码等手段变相降低手续费率,恶意争抢客户;

将已推荐给乙方的特约商户转移至其他收单机构;

留存、窃取或泄露商户账号、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及交易信息;

对商户交易进行自主处理,擅自设置交易路由、加载未经乙方同意的程序或改造已获乙方同意的程序,通过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等方式隐匿、歪曲真实交易;

将外包业务进行转包、转让,或对特约商户结算资金自行或通过其他机构进行二次清算;

违反协议约定,未履行或错误履行应尽责任义务,影响乙方声誉或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甲方外包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经乙方确认已不适合继续合作开展外包业务;

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营业执照,或进入破产程序;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定;

乙方认定的其他需要采取风控措施或提前终止协议的行为;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配合反洗钱调查或提供虚假商户材料;

甲方实际控制人、股东或高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涉及刑事犯罪;

甲方未经乙方允许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因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拓展商户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或追索已支付的服务费,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0.7 甲方推荐的商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冻结甲方佣金款项或待结算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从上述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被监管罚款或商户索赔的,除扣除保证金外,甲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并按每日0.05%支付滞纳金:

(1)存在虚假伪冒申请、伪卡盗刷、信用卡套现、侧录、洗钱、分单、虚假交易、移机、电信诈骗、涉赌涉黄涉毒等违法违规活动,或乙方经调查认为商户存在上述情形;

(2)被银行、清算机构或国际卡组织处以罚款、强制解约,或被银行卡组织认定为 “高风险商户”“不良商户”;

(3)被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公检法等国家权力机关调查,或发生乙方认定的其他风险事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为虚拟货币、数字资产、ICO、OTC 场外交易、非法外汇等场景提供通道或技术支持;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或乙方反洗钱要求;

(6)行为严重影响或故意诋毁乙方声誉;

(7)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户主体资格;

(8)将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用于约定用途之外;

(9)拒绝配合调单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单据,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

(10)违反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违规采集、使用、存储、截取、传输相关信息和数据,导致信息数据泄露、篡改或破坏;

(11)利用受理终端设备损害第三方利益,从事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非法广告、商业欺诈、侵害消费者与用户合法权益或其他公共利益的活动;

(12)其他直接或间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致使乙方被罚、被诉或被调查的情形。

10.8 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其因其违约或其他不当行为应当向商户、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协议的终止

11.1 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扣除甲方佣金款项或待结算款项,主张损害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进一步完善本条内容: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合作资格;

与不良商户勾结进行如虚假伪冒申请、伪卡盗刷、套现、洗钱、电信诈骗、传销、网络赌博、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提交备案申请,或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提交了备案申请但未审批通过,或已经通过了备案,但因其他原因导致合作期间备案被取消;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盗取、转移乙方商户;

未经许可获取、留存、窃取或泄露用户信息及交易信息;

对商户的银行卡交易进行交易处理,自主设置交易路由、加载未经乙方同意的程序或改造已经乙方同意的程序,通过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等方式隐匿、歪曲真实交易;

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

因自身行为严重影响乙方声誉或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或者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恐怖活动、危害网络安全、洗钱、颠覆政府、煽动民族仇恨、被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列入黑名单等;

乙方收到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监管组织或行业自律组织等终止向外包服务商提供服务的相关要求;

乙方收到商户、用户或其他第三方通知,投诉甲方的服务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存在风险或瑕疵、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等;

乙方认为甲方的服务损害乙方、商户、用户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从事非法活动、未经许可获取、存储、披露商户信息、可能危及网络或商户安全、超出商户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等;

甲方连续两个季度新增商户投诉率超过5%;

甲方推荐商户涉及洗钱、诈骗等刑事犯罪,且甲方未在知晓时起24小时内向乙方报告。

11.2 依据本协议规定,乙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的,自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11.3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妥善处理本协议终止后的所有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及时支付因甲方于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开展而引起或产生的所有应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不论该等款项是在本协议终止前或终止后产生),并负责向相关商户做好解释与沟通;

将甲方网站上或其他载体上的乙方品牌标识、网站链接或其他任何含乙方及乙方支付服务相关内容的信息、资料均删除、取消;

立即停止拓展新商户,在不影响商户正常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乙方办理商户交接工作。交接期间或交接工作完成后180日内,如商户存在交易风险,责任由甲方继续承担。如果甲方拒绝交接或交接不符合本协议约定而导致不良后果,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收益。

责任限制和免责

12.1甲方明确理解和同意,乙方不保证乙方能够不中断或无故障地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12.2因下列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对其系统及设备进行停机维护或升级;

(2)不可抗力,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

(3)商户的电脑软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

(4)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第三方服务瑕疵等原因;

(5)基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监管机构要求或风险管控的需要。

尽管有前款约定,乙方将采取合理行动积极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12.3在法律允许情况下,乙方不对任何间接性、后果性、惩戒性、偶然性、特殊性或刑罚性的损害承担责任。

其他

13.1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提及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拒付损失、各类罚款、乙方因此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各类费用。

13.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任一方可提请宁波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3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持一份且法律效力相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终止本协议。

13.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到期前30日双方均未提出变动条款或解除协议要求的,则本协议有效期顺延壹年。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浙江甬易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服务商基本信息

工商注册名称

办公地址(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实缴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商务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技术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财务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拟提供外包服务的类型

□ 特约商户推荐 □ 特约商户维护

□ 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 □ 聚合支付技术服务 □ 其他:

拟服务的行业

服务商声明:

所提交证明文件均系真实有效。

本申请表自浙江甬易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收悉经服务商盖章的本申请表原件且经浙江甬易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否则可视为从未生效。本申请表为《甬易支付外包服务商合作协议》(简称“主协议”)的补充,为主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主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服务商同意以上内容,并签章:

年 月 日

甲方联系人或通讯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附件二:

费率和分润

业务类型

费率

业务开通及系统对接服务

B2C网关支付

B2B网关支付

银联二维码(单笔金额1000元以内交易)

银联二维码(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交易)

快捷支付

支付宝、微信扫码支付(含公号服务窗)

钱包支付

乙方按甲方拓展商户的日均交易量提供支付渠道及费率给甲方,经由甲方发展的商户,实际签约费率若高于甲方费率,乙方按费率差×交易金额支付给甲方作为合作分润。甲方须按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自承担各自应缴税款。